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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偉:刑民法律沖突視角下的重婚罪認定|山東社會科學202006

時間:2025-01-23 12:07:05

 

張亞偉:刑民法律沖突視角下的重婚罪認定|山東社會科學202006

【作者簡介】張亞偉(山東女子大學社會與法學院教授、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

【來源】《山東社會科學》2020年第6期(文末附本期期刊法律摘要)。由于文章篇幅較長,原文注釋已被省略。

摘要:婚姻是維持家庭的基礎。在全社會高度重視家庭建設的當下,婚姻是否穩定,不僅關系到家庭的幸福,也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安寧。司法對重婚罪的認定存在弱化現象。刑法和婚姻法對重婚和事實婚姻的規定不同,造成理解上的混亂。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完善重婚立法,將社會性別觀念納入重婚立法,提高重婚司法適用比例,維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關鍵詞:刑民沖突;重婚;同居婚姻;性別

提出問題

當前我國重婚現象呈現出多元化、復雜化的特點,影響了和諧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由于我國法律對重婚罪和重婚罪的規定不明確,司法實踐中重婚罪的認定存在諸多問題。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07年1月至2018年7月,全國各級法院共上傳重婚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刑事通知書等5130份。這一數字與各級法院上傳的其他類型刑事文書的數量存在顯著差異,也與重婚罪的實際情況不符。也就是說,相當一部分重婚案件尚未進入司法程序,司法對重婚罪的認定存在弱化。 《刑法》關于“重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規定。犯罪的設定和司法認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

首先,刑法關于重婚罪的構成的規定不明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該規定存在法律問題:一是關于重婚罪的法律規定不力?,F行重婚罪包括法定重婚罪和事實重婚罪。合法重婚是“合法婚姻+合法婚姻”。我國的婚姻登記條例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逐步完善了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同時,隨著婚姻登記的網上管理,實踐中更容易認定合法重婚,當事人實施合法重婚幾乎不可能。其次,事實重婚的認定標準不明確。事實重婚是“合法婚姻+事實婚姻”。根據現行刑法規定,認定事實婚姻的標準和關鍵是確定什么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但目前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中尚無明確的定義,導致理論和實踐中對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尚不明確。分歧的出現,削弱了刑法對重婚犯罪的打擊力度。

其次,刑法對重婚罪表現形式的界定存在差異。重婚一般分為四種形式:合法婚姻+合法婚姻、合法婚姻+同居婚姻、同居婚姻+合法婚姻、同居婚姻+同居婚姻。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前兩種重婚案件屬于重婚罪的范圍,而后兩種情況則不屬于重婚罪。童表示犯重婚罪怎么取證,如果重婚構成重婚,初婚必須合法有效,包括事實婚姻和登記婚姻。這里所指的事實婚姻,必須是符合結婚實體條件,且在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尚未登記的情況;合法婚姻是指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婚姻,行為人犯有重婚罪。尚未宣告無效或宣告無效的婚姻關系。

第三,我國現行刑法和民事法律法規對重婚的規定存在沖突,刑法和民法之間存在沖突。我國刑法規定重婚罪:有配偶而與配偶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留。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妻子,他仍然應該被判重婚罪。懲罰。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1994年以后的同居婚姻,因未經登記,不再被認定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但刑法規定,后者的事實婚姻仍可能構成重婚。有人認為,對同一法律問題的如此不同規定深圳專業私家偵探,構成了我國的法律沖突。因此,有學者認為,同居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公民先有同居婚姻,再有合法婚姻,或者兩段(含以上)同居婚姻繼續存在但階段重疊的,因沒有配偶,不構成重婚。鑒于這種權利的存在,后一種“婚姻”無論是否有效,都不侵犯配偶的權利。當然,不能侵犯婚姻家庭制度和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賦予公民的配偶權利。

我國對同居婚姻的法律態度

(1) 實體法沖突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于同居關系一再表態。隨著社會的發展,不同時期的規定有所不同,具有“態度動搖、效果不理想”的特點。

涉及同居婚姻的重婚行為大致有三種情況。第一是前婚姻是同居婚姻,后婚姻是合法婚姻;二是前婚姻是合法婚姻,后婚姻是事實婚姻;第三,雙方婚姻均為同居婚姻。對于上述三種情況的重婚,刑法界主要爭議的觀點是:第一,由于事實婚姻本身屬于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不能成為重婚罪的客體。其次,由于我國法律對同居婚姻的合法性持否定態度,因此兩段同居婚姻在法律上均不合法,也不侵犯重婚罪的客體——一夫一妻制。當然,并不構成重婚罪。第三,婚姻關系不同于其他法律關系。除了財產關系之外,更重要的是個人關系。私人關系還涉及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從而引發監護、贍養等一系列問題。因此,無論是合法婚姻還是事實婚姻,只要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就應認定為重婚。

同居事實婚姻能否構成重婚罪?以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限,以往凡是實質婚姻均具有法律效力;隨后的同居婚姻若想得到法律的承認,當事人必須重新申請結婚登記,否則其法律效力不予承認。但根據現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釋,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有配偶的人如果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仍應以重婚罪定罪處罰。我國刑法將“有配偶的重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視為重婚罪。也就是說,前一婚姻是合法婚姻,后一婚姻無論是合法婚姻還是事實婚姻,都違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構成重婚罪。根據現行法律,能否構成重婚罪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初婚必須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后者的婚姻可以是事實婚姻或合法婚姻。主要區別是以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界。重婚者是指在先前的合法婚姻尚未解除且仍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與第三人建立合法婚姻或同居婚姻的人;已婚者是指明知他人擁有合法婚姻(合法婚姻或事實婚姻)的人。仍然與另一個人合法結婚或事實上結婚。重婚者和戀人均構成重婚罪,其侵害對象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

我國法律對于事實婚姻的效力認定缺乏一致性。對于事實婚姻的態度是曖昧的、搖擺不定的。它缺乏社會性別概念和觀點。它既不考慮現實,也不考慮傳統,沒有充分認識到這一制度對男性和女性的影響。性別的不同影響和后果亟待改進和調整。事實婚姻認定的法律缺陷導致司法實踐中的混亂:一是婚姻重新登記的規定不力。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必須重新申請結婚登記。但補發沒有規定的程序和機構,給同居男女離婚帶來了麻煩。其次,事實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損害。由于補領結婚證的要求很難落實,以夫妻身份同居的男女只能認定為同居,雙方無法按照規定處理財產關系、子女撫養、繼承等問題。離婚的法律后果。按照同居關系處理上述法律關系,必然會影響當事人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財產權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批復規定深圳老公外遇調查公司,《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并與其共同生活的,或者她作為夫妻,他仍應被指控重婚。懲罰。該批復于2013年1月18日被撤銷。有人認為,該批復是司法解釋,其中規定的“事實重婚”罪也應隨著司法解釋的廢止而廢止。他們認為,法定婚姻與事實婚姻的重疊不構成重婚,不應再納入重婚罪的調整范圍。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首先,由于該批復是司法解釋性文件,因此隨著《婚姻登記條例》的廢止而廢止。 《婚姻登記條例》代替《婚姻登記條例》。是法律修正案自動廢止,并不意味著相關規定無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第九批司法解釋的決定,在廢止理由一欄中表示“婚姻登記管理規定已廢止,刑法已有明確規定”,確認了事實重婚也構成重婚。關于重婚罪的認定,由于刑法對犯罪構成的規定比較模糊,且司法解釋又多次確認、廢止,重婚罪的認定難免會出現波動,存在諸多模糊之處。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上。但只要重婚罪中“一夫一妻制”的客體構成要件仍然存在,當事人實施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共同生活的客觀行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當然構成重婚罪。包括合法婚姻和事實婚姻,都應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二)程序法差異

對于如何處理重婚案件的程序,學界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認為,由于重婚罪侵害客體的特殊性,可能涉及當事人的配偶權等人身權利,甚至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問題,屬私人權益,因此應當被歸類為“不要抱怨和忽視”。之內;有人主張,重婚罪需要公權力適當干預,重婚罪需要廢除?;橐龇缸锕V制度轉自訴,建立自訴強制轉公訴制度。有人認為,將重婚罪納入公訴范圍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它還涉及舉證等諸多問題,因此主張修改法律、完善法律。提供配套的司法解釋體系,方便實踐操作。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深圳偵探收費,重婚罪屬于公訴案件范圍。同時,“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且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重婚案件也屬于此類。這就造成了重婚罪既是公訴案又是自訴案的尷尬局面,為重婚罪的司法弱化埋下了伏筆。重婚犯罪訴訟中公訴與自訴的混淆,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以下困難:一是重婚犯罪自訴的前提是“刑事案件情節輕微,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是指重婚罪情節嚴重的不予追究。屬于自訴案件范圍,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重婚罪的嚴重情節。其次,重婚罪自訴傾向嚴重,增加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獲取重婚罪的證據既困難又危險。如果不小心,可能會在取證過程中觸犯法律。當事人必須依靠自己的努力收集證據,這增加了成本和風險。

完善重婚罪法律制度的建議與期望

有學者提出以“嚴重逃逸社會等同論”作為區分刑事犯罪與民事犯罪的標準,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所謂嚴重偏離社會對等的行為,就是嚴重超出歷史形成的社會倫理生活秩序的范圍,是社會規范所不允許的對合法利益的侵犯。也就是說,只有當行為超出了社會同等性時,才構成違法行為;只有嚴重超出社會同等水平才能構成犯罪。其中,社會對等是指基于當前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價值觀,為當時歷史形成的社會倫理秩序所承認或允許的性質。我國婚姻法總則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禁止重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原則。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違反一夫一妻制和夫妻忠誠義務的重婚,應該被視為嚴重背離當前社會大多數成員價值觀的行為。它在侵犯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同時,也嚴重侵犯了配偶的權利。這是一種嚴重逃避社會平等的行為。這不僅是一個非法問題,而且是一種犯罪行為。這里的重婚是指一個人已經有合法或同居配偶,在解除配偶關系之前與他人結婚(包括合法婚姻和同居婚姻)的行為,包括“合法婚姻+合法婚姻”和“合法婚姻” 。有“同居婚姻+同居婚姻”、“同居婚姻+合法婚姻”、“同居婚姻+同居婚姻”四種情況。用刑法來懲罰嚴重脫離社會相容性的重婚行為,在理論上是合法的。刑事、民事立法和司法機關都應對重婚采取積極的態度。

(一)有條件承認同居婚姻的法律地位

婚姻是各種社會關系的基礎。以婚姻為基礎而形成的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以及其他家庭關系,并由此派生出各種人身、財產關系。婚姻法不能完全忽視婚姻實體的實際存在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各種身份和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實。由于缺乏婚姻登記的法律要求,事實婚姻不具備婚姻效力,事實婚姻當事人的權益處于不受法律保護的危險境地。不可否認,事實婚姻本身就具有婚姻的本質屬性。根據現行法律和公眾的接受,婚姻的本質是男女之間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約定成為夫妻的?;橐龅木喗Y必須建立在男女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橐龅怯洸粚儆诨橐龅谋举|范疇,但大多數事實婚姻都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目前,世界上并非所有國家都實行婚姻登記。仍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實行不登記婚姻制度。就婚姻登記的性質和屬性而言,有的認為屬于行政公告,有的認為屬于行政確認,還有的認為屬于行政許可。無論婚姻登記的性質如何,都只是國家對婚姻民事行為的行政監督管理,并不能改變婚姻的性質和屬性。其最終目的是確立婚姻的合法性,便于國家管理,維護婚姻的嚴肅性,切實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事實婚姻雖未登記,但男女雙方根據自愿原則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具有婚姻的本質屬性。它不合法只是因為它缺乏正式的注冊要求。這并不能否定事實婚姻的本質屬性。中國幾千年的傳統和締結婚姻的方式,幾千年的婚姻儀式,從一開始就是人道的、公開的。在一般人的認知中,婚禮當然賦予婚姻以合法性。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可以有效化解“刑法下可以再婚和民法上不結婚可以離婚”的矛盾和尷尬。有條件承認同居婚姻的法律地位與同居婚姻合法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目前,法律大力提倡婚姻登記,強調婚姻登記是婚姻合法化的唯一途徑。同時,對于同居關系中涉及的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情況,不能一律認定為同居關系。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婚姻家庭領域弱勢方的合法權益,體現人文關懷,增加法律的溫暖。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年輕人的婚戀觀念正在悄然發生變化。未婚人數不斷增加,同居關系大量存在,事實婚姻不可避免。如果同居關系一般被認定為同居關系,而同居關系不受法律承認,那么同居雙方不具備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當然也不享有配偶的權利。同居行為所產生的人身、財產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容易產生很多糾紛。同居關系一旦終止,就不能適用婚姻法關于處理夫妻人身、財產關系的規定。同居關系中弱勢一方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時,事實婚姻關系不同于簡單的民事關系,涉及夫妻、子女等一系列家庭關系。如果完全否定事實婚姻的合法性犯重婚罪怎么取證,勢必會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費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地位,很容易給重婚罪的認定造成障礙。有條件承認同居婚姻的法律地位是同居婚姻構成重婚罪的客觀依據。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可以彌補重婚罪規定的漏洞。刑法將規范“同居婚姻+合法婚姻”和“同居婚姻+同居婚姻”的重婚行為,維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二)完善重婚立法

一、準確界定“重婚”和“以夫妻名義同居”

有學者建議將重婚罪界定為:行為人同時與兩個以上異性建立、維持婚姻關系。 “以夫妻名義同居”是判斷事實重婚的重要標準。目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的概念和范圍界定,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困擾。建議對重婚罪中的“以夫妻名義同居”作出如下定義和解釋:一是有合法婚姻關系或者同居伴侶與第三人舉行結婚儀式。派對;第二,有合法或事實配偶的人與第三方有子女的人;第三人已合法結婚或同居伴侶,與第三人保持相對穩定的同居關系并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或者居住地鄰居誤認為他們是夫妻; 4、其他足以證明已合法結婚或同居的人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共同生活的人。這一標準可以隨著社會的發展進一步完善。最終目的是為司法實踐中重婚罪的判斷提供參考標準,特別是為法官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可操作的依據,改變重婚罪認定標準不明確、司法力量弱化的現狀。 ?,F實。最重要的意義是規范事實重婚行為,有效解決重婚罪認定難、定罪難的司法現狀,重塑司法權威。同時,對試圖規避法律的人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震懾那些試圖以身試法的人,有效遏制重婚現象。

二、制定科學的重婚罪量刑范圍

現行刑法對重婚犯罪打擊和震懾力度不夠,法律規定模糊不清,導致司法機關對重婚案件查辦力度不夠,對重婚案件缺乏足夠的重視,不利于打擊重婚犯罪,威脅和諧家庭和和諧社會。的建設。建議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適當加大重婚罪的法定量刑幅度。這是針對嚴重重婚現象的立法回應。它體現了國家法律對重婚罪的否定態度。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增加刑法對重婚罪的重視程度,提高重婚罪在刑法中的地位。針對重婚罪的各種復雜情況,有必要完善重婚罪的量刑情節,增設重婚罪后果的加重情節,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適應重婚罪的刑罰情節。對犯罪行為的懲罰。犯有重婚罪的人不僅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還可以被處以罰款。建議將刑法第258條修改為:“有配偶而犯重婚罪的,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或者夫妻同居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重婚罪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精神疾病的; (二)重婚者未履行贍養義務,造成被害人及其子女死亡、重傷或者生活水平降低至重婚前的; (三)重婚 犯重婚罪,屢教不改的; (四)重婚者同時與多人重婚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重婚行為。 ”

三、明確重婚案件為公訴案件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重婚罪起訴的兩種情況,一種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另一種是檢察院依據職權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國家法律對重婚罪的態度更傾向于“自訴為主、公訴為輔”。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不僅是立法者、法官觀念的偏差,也有制度設計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立法者沒有充分認識到重婚罪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犯。他們認為,重婚只是家庭內部的問題,起訴的權利應該賦予當事人。其次,重婚罪侵害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屬于公法范圍。但是,司法機構認為,由重婚罪侵犯的物體是配偶的權利,這是屬于婚姻當事方的個人利益,應屬于私人自治類別。適用“不投訴,沒有回應”原則。第三,司法機構認為,重婚的罪行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犯罪并不復雜,案件很簡單,并且不需要公共安全機器人來調查和收集證據,他們更喜歡當事方收集證據自己。因此,允許私人起訴和公共起訴的Beamamy訴訟系統的設計加強了公共安全機器人對處理重婚案件作為私人起訴案件的理解。作為私人起訴案,重婚案件實際上增加了受害者的舉證責任。受害者很難獲得足夠的法律和有效證據。法官經常提醒當事方,重婚犯罪的舉證責任應該集中于“以夫妻和妻子的名義生活”,而不是同居。一方面,對于事實上的重婚,受害人的證據的根源必須是合法的,而在收集證據時,不得違反其他人的隱私,包括第三方的隱私。一旦確定獲得證據的方法是非法的,法院就不會接受所獲得的證據并失去其證據效應。另一方面,如果受害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重婚罪,那么Begamy的私人起訴案將面臨被迫撤回起訴或被駁回的風險??梢钥闯?,在訴訟程序中,對重婚犯罪的私人起訴默認模式增加了對重婚案件受害者的舉證責任,并沉迷于重婚的罪行。實踐證明,與公共起訴和私人起訴并行起訴重婚犯罪的方法不再適合當前社會的發展,與社會客觀現實相比,不利于抗擊重婚犯罪的斗爭。建議將重婚的罪行包括在公共起訴案件的范圍中,應明確定義公共安全機器人接受案件和調查重婚犯罪的程序和責任??晒┦沟钠鞴賾鶕錂嗔M行調查和收集證據并提起公共提起訴訟,從而從根本上有效地解決重婚罪所面臨的尷尬局勢,并消除了重婚的罪行。受害者在私人起訴案件中面臨的困境是,很難獲得和產生證據,以免遇到受害者被迫了解受害者利益的理解和侵犯。在刑法下認識對重婚犯罪的有效鎮壓,并從根本上保護重婚犯罪受害者的利益。

結論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婚姻和家庭制度的建設不僅是民法的一項任務,而且是刑法的任務。它與公民的個人權利和家庭關系有關,應吸引立法者和法官的注意。在婚姻法中,否認事實上的婚姻導致了不同的標準,以確定刑事和民事法中的重婚,從而在理論和實踐中的理解和操作困難引起混亂。在刑事方面,應澄清重婚的刑事構圖和量刑標準,應闡明公共起訴案的性質;在民事方面,應有條件地承認事實上的婚姻的法律地位,應有效地實施“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婚姻法原則。只有這樣,重婚的罪行才能扮演應有的角色,遏制重婚,維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體系,保護婚姻和家庭領域脆弱群體的利益,實踐性別平等的概念,并表現出人類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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